合伙企业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必然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N个普通合伙人,可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数个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范畴大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要求至少有一个,在有限合伙企业中,GP理论上可以达到49个,需保留1个LP席位,以保证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
陹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一)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三)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
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一)合伙人共同执行: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二)委托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根据法律或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企业部分或全部事务的负责人,他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各项活动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并为企业经营之需要,故而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无论对企业是正面的或是负面的,都应由企业来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能清偿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