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保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理分析:执行保证是一项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1.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

执行若干问题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三)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授予的追偿债务的债权文书和物品;(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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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异议人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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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异议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未立案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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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外。第二条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得直接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第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由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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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的股权提出排除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以价款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和执行费用为限,不得冻结明显超标的数额。无法确定股权价款数额的,可以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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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由被告实施;(4)被告是无辜的,以及他的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五)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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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刑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该司法解释旨在解决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中的“空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财产刑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是法院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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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文档的全文1。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三)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授予的追偿债务的债权文书和物品;(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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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担保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一方面,强制执行担保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推迟债务履行期,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集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粗略,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缺乏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实际做法差异较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也可以由他人提供,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并将担保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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