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结束这个执行?法律分析: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在法定执行期限(6个月)内无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所以暂时结案。如何区分“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执行程序”终结本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的手段和方法,但仍无法结案,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没有能力执行时,暂不需要继续执行工作,法院判决本案执行程序分阶段终结,执行本案。
1、终本案件多久恢复执行
法律分析:6个月内恢复执行本案。终案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终结这一执行程序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财产调查措施已经用尽,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理的。
2、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继承义务;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继承的义务;3.执行标的灭失的;4、依法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程序终止包括以下三类:(1)因申请执行人1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终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撤回执行申请和放弃撤销执行申请的权利,都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不同的是,执行申请的撤销是权利人放弃其实体权利,导致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撤回执行申请,债权人放弃的只是执行的程序性权利,结束的只是执行程序,实体性权利和请求执行的权利并未消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以书记员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口头撤回申请的,应当在笔录附卷中注明。
3、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法院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在法定执行期限(6个月)内无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所以暂时结案。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时间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需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能够履行的财产线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执行地人民法院执行。
4、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可以详细说说吗
法律主体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财产调查措施已经用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理的;3.案件执行至今已超过三个月;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5、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根据《关于终结执行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适用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3种。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只有一种情况适用终裁: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2.它们所建立的法律基础是不同的。执行终结由《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确立,最终版本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创设。使用时,“最终版本”一词有固定的含义,尤其是结束这一执行程序的简称,“结束执行”一词也有特定的含义,使用时不要混淆。
6、如何区分“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执行程序终止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已履行法定执行程序并根据执行程序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的手段和方法,但案件仍不能结案。当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时无能力执行时,暂不需要继续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分阶段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从而暂时终结执行程序。
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终结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终结方式。是指人民法院用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裁定终止这一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在法定执行期限(6个月)内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案件无法办结,所以暂时结案。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需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能够履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中止执行。之所以出现这个术语,主要是因为法院想出了一个办法,避免了长期以来的高悬案数。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发布消费限制令,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财产调查措施已经用尽;且案件执行至今已三个多月,仍无财产可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三)财产调查措施已经用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理的;(四)自案件执行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经依法查找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1。申请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重新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未查明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3.申请人欲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无法启动执行程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1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在执行终结后六个月内妨碍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排除妨碍,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