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规划管理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法律主体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连续、优质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1、供暖时间几月到几月?
供暖时间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确定,一般为11月至次年3月。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的采暖期为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条件适时调整采暖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各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采暖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条件适时调整采暖期。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连续、优质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天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因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区的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天数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2、供热费是怎么交的?按建筑面积还是实际面积?
住宅采暖费按供热面积收取,供热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1。住宅采暖面积等于采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隔断阳台(不含储藏室)、不采暖炕房、不采暖楼梯间、管道间的面积。2.一般来说,商业用户、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的供热面积都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的。3.供暖建筑层高超过3米的,还有一项收费,即每超过0.2米(超过不足0.2米的,按0.2米计算),供暖面积也按增加10%计算。
3、库伦旗大热谁管
库伦旗人民政府决定授权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办单位,库伦旗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库伦旗郑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办单位,拟收购库伦旗城区5家集中供热企业,分别为:库伦旗宏源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源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库伦旗金丰热力供热有限公司和
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旧住宅区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5、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修、服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带团建、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6、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旧住宅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7、最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规划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在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8、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主体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