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直辖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本市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
2、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和产权的总称,对其使用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苏财贵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家实行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行产权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有偿使用经营性资产并监督其保值增值。第四条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更和纠纷调解;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通知同级财政等。
4、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如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监管、资产核实、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所有购买、自制、转让,包括其他单位免费提供、捐赠等方式。管理资金来源的渠道和购买方式,按照上述规定统一定价,均为固定资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5、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