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和刑法和银行业管理条例和民间借贷法和商业银行管理经营管理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包括全国各地区,市,自治区,省,依法执行抓捕归案,并且追究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处理执行。
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九)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