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劳教是什么时候废除的?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劳动教养是劳动、教育和训练,简称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已经废止200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决定,劳教制度废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劳教制度应该废止,改革比废止好,究其原因,一是劳动教养审批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劳动教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1、劳教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劳教制度应该废除,改革不如废除。原因如下:1。劳动教养审批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劳动教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既不由法院判决,也不赋予当事人辩护权、聘请律师权和上诉权,甚至公开听证权,这无疑阻碍了阳光司法的实现,从程序到实体削弱了裁决的公信力。与处罚相比,劳动教养时间可短可长,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劳动教养决定的公正性,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缺乏正义性和程序性保障。
但现在劳教委员会成了一个虚设机构,实际权力落到了公安机关手里,很少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劳动教养决定由不中立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完全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刑”,打破了公众、检察机关与法律之间的平衡关系。劳动教养具有任意性,公安机关拥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了本已过大的公安权力。第二,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了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2、政治改革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对吗
不是你想的那样,不可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的一大政治亮点是正式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司法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社会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进步。这意味着在中国存在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被叫停,成为历史。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从法律上讲,不是刑法规定的,而是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未经法院审判定罪而投入劳动教养场所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这一措施主要体现了三层实质。第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教养制度是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宪法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第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
3、劳教废除时间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时宣布依法对正在执行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予执行。至此,中国实行了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干净彻底地画上了句号。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但是除了小的劳教,还有一个大的劳教问题,就是其他很多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制度,包括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强制戒毒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等。和小劳教一样,其根源在于强调秩序而忽视自由,强调安全而忽视人权,强调效率而忽视约束。都是后劳教时代应该重视并逐步解决的问题。
4、劳动教养法废止时间
法律的主体性:200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动教养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废止后,依法正在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执行。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5、劳教所为什么取消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惩治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措施。它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作出的重要决策。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文革”期间,劳教制度停止执行。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Image-6/200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动教养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废止后,依法正在被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的。
6、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制度。从法律上讲,不是刑法规定的,而是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未经法院审判定罪而投入劳动教养场所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废除劳教的意义在于:第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动教养制度是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第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发生。劳动教养除了侵犯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外,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不容忽视。第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
/图片-2013年8月。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行政拘留制度,主要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和治安案件,但由于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虐待、胁迫、非法拘禁等,厌恶和批评的声音不断,最终于2013年被废除。劳动教养是劳动、教育和训练,简称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外国引进的,但却是中国特有的制度。